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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
来源:
发布时间:2010-10-08 11:07:12
点击量:18302
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,提高工作效率,改进工作作风,确保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依法、规范、高效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、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》及《陕西省交通厅政府交通信息公开暂行规定》,结合我省交通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责任,是指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及其他有关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造成不良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及依法行使交通行政管理职能的厅直事业单位。
第四条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责任追究的调查处理。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、教育和惩处相结合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。
第五条 凡有下列违反政府交通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之一者,应追究单位(部门)负责人的责任:
(一)机构、人员、设施、经费等落实不到位的;
(二)实施办法、公开指南、公开目录及考核、评议、责任追究等制度不健全的;
(三)保密审查机制未建立或落实不到位的;
(四)因信息公开工作不及时、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;
(五)未按时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;
(六)信息公开有关工作落实不力的。
第六条 凡有下列违反政府交通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之一者,应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:
(一)依照公开目录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;
(二)未按规定方式、时限公开的;
(三)公开内容不真实、不详尽的;
(四)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的;
(五)不及时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或超出时限不予答复的;
(六)不及时更新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;
(七)违反保密规定公开政府交通信息的;
(八)对举报、投诉受理、答复不及时的;
(九)违反《陕西省交通厅政府交通信息公开暂行规定》的其他行为。
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
(一)情节轻微、影响较小的,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,并限期改正。
(二)影响正常工作或给群众造成损失的,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,责令作出书面检查,取消其当年评优、评奖资格。
(三)情节严重、影响较大的,对有关单位(部门)给予通报批评,责令限期整改,取消年度评优、评奖资格;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,取消年度评优、评奖资格,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。
(四)触犯刑律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八条 交通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的追究,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责任,是指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及其他有关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造成不良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及依法行使交通行政管理职能的厅直事业单位。
第四条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责任追究的调查处理。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、教育和惩处相结合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。
第五条 凡有下列违反政府交通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之一者,应追究单位(部门)负责人的责任:
(一)机构、人员、设施、经费等落实不到位的;
(二)实施办法、公开指南、公开目录及考核、评议、责任追究等制度不健全的;
(三)保密审查机制未建立或落实不到位的;
(四)因信息公开工作不及时、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;
(五)未按时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;
(六)信息公开有关工作落实不力的。
第六条 凡有下列违反政府交通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之一者,应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:
(一)依照公开目录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;
(二)未按规定方式、时限公开的;
(三)公开内容不真实、不详尽的;
(四)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的;
(五)不及时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或超出时限不予答复的;
(六)不及时更新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;
(七)违反保密规定公开政府交通信息的;
(八)对举报、投诉受理、答复不及时的;
(九)违反《陕西省交通厅政府交通信息公开暂行规定》的其他行为。
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
(一)情节轻微、影响较小的,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,并限期改正。
(二)影响正常工作或给群众造成损失的,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,责令作出书面检查,取消其当年评优、评奖资格。
(三)情节严重、影响较大的,对有关单位(部门)给予通报批评,责令限期整改,取消年度评优、评奖资格;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,取消年度评优、评奖资格,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。
(四)触犯刑律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八条 交通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的追究,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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